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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与张*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认为被告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被告宁波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与其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责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129237元,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对原告进行了询问。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许**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4月3日,邱隘镇村镇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甲方、拆迁人)与原告张*(乙方、被拆迁人)签订了一份《羊毛衫市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本案中,原告与行政机关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事实上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的情形,原告无权就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原告就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应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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