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xx、司xxx不服被告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7年9月18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07)第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xx、司xxx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xx、司x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司x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