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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司徒伟波与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xx、司xxx不服被告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7年9月18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07)第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xx、司xxx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xx、司x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司x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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