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蒋**与象山**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蒋**诉被告象山县房地产管理处不履行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协调,原告陈**、蒋**与被告象山县房地产管理处达成和解,并以此为由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蒋**因与被告象山县房地产管理处达成和解,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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