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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源局与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瑞**(2013)33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吴**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其在瑞安市锦湖街道五星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以本案尚需补正申请执行材料为由撤回上述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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