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瑞安**源局与苏**、苏立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2012)114号行政处罚决定,已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苏**、苏**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其在瑞安市高楼镇大降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交纳罚款19706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2012)114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瑞安市高楼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罚款19706元由本院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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