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海监罚(2014)006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退还海域、恢复海域原状一案,本院受理后,由独任审判员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向本院申请时没有明确的执行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要求强制执行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乐海监罚(2014)006号行政决定的申请。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