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乐城东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58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陈**、冯**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52752元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7日以证据材料不齐全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执行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乐城东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58号行政决定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