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柳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7077号行政决定,要求被执行人陈**、黄**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52752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5日以证据材料不齐全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乐柳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7077号行政决定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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