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清**源局与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土资罚(2012)233号行政决定,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并处罚款。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0日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2年6月28日作出的乐土资罚(2012)233号行政决定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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