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安监管罚(2014)77号行政决定,要求被执行人陈**履行缴纳罚没款4757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20日以补充材料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5年1月5日作出的(乐)安监管罚(2014)77号行政决定罚没款47570元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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