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嘉**护局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环罚字(2014)151号行政决定确定的罚款30000元内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护局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永环罚字(2014)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月15日送达被执行人,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30000元。2015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内仍未履行缴纳罚款30000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护局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永环罚字(2014)1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