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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生局与李**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生局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浙永卫医罚(2014)66号行政决定第(二)项内容即罚款1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由审判员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永**生局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浙永卫医罚(2014)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决定内容:1、没收被暂扣药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2015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内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生局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浙永卫医罚(2014)6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即罚款人民币1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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