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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金**、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永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11月4日送达两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金**、胡**于2014年12月4日缴纳社会抚养费454078元。2014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不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永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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