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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6)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嘉**护局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环罚字(2013)55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永嘉县瓯北泰峰钮扣厂履行停止生产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护局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永环罚字(2013)5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11月18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永嘉县瓯北泰峰钮扣厂立即停止生产并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20000元。2013年12月26日,被执行人永嘉县瓯北泰峰钮扣厂缴纳了罚款20000元。2014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不履行停止生产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护局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永环罚字(2013)5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内容,即停止生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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