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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4)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嘉**护局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环罚字(2013)87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周**履行停止生产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护局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永环罚字(2013)8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12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周**立即停止生产并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15000元。2014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2014年4月22日,被执行人周**缴纳罚款15000元。被执行人周**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不履行停止生产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护局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永环罚字(2013)8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内容,即停止生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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