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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64)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3)274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永嘉县楠**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永土资罚(2013)27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12月31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永嘉县楠**有限公司:一、责令永嘉县楠**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被破坏230平方米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耕种条件;二、责令永嘉县楠**有限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被破坏5720平方米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将土地退还原村**组织;三、对永嘉县楠**有限公司非法占用230平方米基本农田罚款9200元,非法占用5720平方米林地罚款85800元,共计95000元。2014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5日缴纳了罚款95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源局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3)27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即拆除永嘉县楠**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地面积为5950平方米),由永嘉**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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