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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57)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3)103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陈**履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永土资罚(2013)10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8月4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陈**:一、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占地面积为191平方米;二、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013年9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源局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3)1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内容即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地面积为191平方米),由永嘉**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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