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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67)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3)96号行政决定确定的拆除被执行人桐**教堂非法占用土地建教堂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永土资罚(2013)9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6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桐**教堂:一、限桐**教堂将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面积为482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将退还原村**组织;二、责令桐**教堂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被破坏耕地(基本农田146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三、罚款15155元。2013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缴纳了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源局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3)9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即拆除桐**教堂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为628平方米),由永嘉**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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