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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7)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5049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同日受理,由代理审判员胡**独任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8日作出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5049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218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共23583.58元。2013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18日作出的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5049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内容即对被执行人徐青春、郑**征收社会抚养费共23583.5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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