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永嘉县岩坦镇蛙蟆垄村胡**户诉被告永嘉县农业局土不履行更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10月9日向被告永嘉县农业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嘉县岩坦镇蛙蟆垄村胡**户以“先处理土地承包合同”为由,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嘉县岩坦镇蛙蟆垄村胡雪云户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嘉县岩坦镇蛙蟆垄村胡雪云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嘉县岩坦镇蛙蟆垄村胡雪云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