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5049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内容,本院于同日受理,由代理审判员胡**进行书面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3年3月23日作出的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5049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内容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