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嘉**护局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环罚字(2012)205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永嘉**有限公司履行停止生产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护局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永环罚字(2012)20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1月5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永嘉**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于2013年1月20日前履行缴纳罚款80000元的义务。2013年3月20日,永嘉**有限公司缴纳罚款80000元。2013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永嘉**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不履行停止生产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护局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的永环罚字(2012)20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内容,即停止生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