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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5)嘉善行受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请求上级法院裁定一审法院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认为其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低,属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土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土地权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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