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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限公司与海盐县人民政府秦山街道办事处、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诉海盐县人民政府秦山街道办事处、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其建筑物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嘉盐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马**,被上诉人海盐县人民政府秦山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郭**、朱**,被上诉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沈**、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修改前的《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杭州**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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