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浙江省**金管理中心、第三人嘉兴**有限公司不履行公积金管理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