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5)嘉南行受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以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撤销原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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