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平**生局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平卫医罚字(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张**罚款9000元。申请执行人平**生局于2014年9月19日向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提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平**生局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张**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平**生局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平卫医罚字(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