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4日收到起诉人贾**以平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起诉人贾**起诉,要求解决其1968年工资应为45.65元中遗留工资7.15元,并根据政策靠级至53元,从1968年起按比例补足工资。另1968年至1996年据有关文件精神应调整而未调整的也应一并落实解决即调至6级,自1996年起补足工龄差额养老金。并要求被起诉人赔偿恶意拖沓造成起诉人的交通费用15000元及误工、身心损害等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贾**的起诉,属涉及请求处理解决历史遗留的工资待遇问题的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事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贾**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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