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嘉兴市**技术开发区与嘉兴经济技**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嘉土资开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和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161931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5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缴纳了罚款,但其余处罚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后仍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46734平方米集体土地,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8493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时已明显超过其法定的申请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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