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平**生局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平卫医罚字(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张**处予没收非法所得9702元、罚款8000元,并于同日送达。2015年3月20日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另查,2015年5月,原平**生局并入组建后的平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于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平**生局作出的平卫医罚字(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平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平卫医罚字(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