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盛**、化兰芝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计生征字(2015)第0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对盛**、化兰芝征收社会抚养费74188元,并于同日送达。2015年5月27日送达行政决定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接到征收决定后,已交纳8000元,尚未交纳66188元,申请人平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原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并入组建后的平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本院查明

本院于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5)第0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平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5)第0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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