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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与章*恒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南人口计生征字(201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满法定婚龄生育,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21907.50元的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仍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21907.50元及滞纳金87.63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2015年6月26日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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