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嘉兴农产**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嘉开综执罚决字(2015)第8-00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和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3883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2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时,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尚未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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