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收到起诉人顾**诉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顾**诉称,堂弟顾**在原枫南乡新南村莳古浜乡村公路边建设了店面房屋,由其经营《新南杂货店》,后被拆除。诉请法院判令赔偿店面房屋及《新南杂货店》经营利润损失72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顾**提供的材料,其所诉被拆除的房屋系其堂弟顾**建造,后由其自行拆除,顾**并非拆除行为的相对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原告资格;顾**自2007年房屋被拆除后即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补偿,其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综上,起诉人顾**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顾**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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