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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收到起诉人顾**诉嘉善县人民政府惠民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顾**诉称,自己于1977年10月至1978年4月被嘉善县公安局以收听敌台等为由收容审查,多年来为此一直到有关单位信访。现诉请法院判令:1.由被告提供当时的审查结论等书面材料;2.就2001年3月19日的答复书作出说明;3.判定原告当初的案子是冤枉的,并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工作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供的材料,其被收容审查的起止时间为1977年10月至1978年4月,即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颁布施行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对上述案件的审查、复查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嘉善县惠民镇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于2001年3月19日作出的答复,系对顾**曾被收容审查情况的说明,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顾**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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