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嘉善**护局于2014年8月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其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审查期间,被执行人对罚款30000元自觉履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全部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嘉善**护局于2014年8月6日作出善环罚字(2014)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