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嘉善**护局与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嘉善**护局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善环罚农字(2014)69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被执行人停止奶牛养殖生产;2、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无证据证明已经向被执行人沈*送达了善环罚农字(201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向其送达了履行善环罚农字(2014)69号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善环罚农字(201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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