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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与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因被执行人陈**拒不履行其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善运罚字(2014)33042151201400524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结果是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善运罚字(2014)3304215120140052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依其法定职权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善运罚字(2014)3304215120140052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7月5日22时05分许,申请执行人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善县车站路与环北路路口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陈**驾驶浙F.319S8小轿车,从嘉善老火车站载客6人(4男2女)到嘉善虹桥小区,且当事人与乘客谈妥全程车费20元。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陈**驾驶的浙F.319S8小轿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善运罚字(2014)33042151201400524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其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善运罚字(2014)3304215120140052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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