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高**、周*接到征收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嘉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高**、周*发出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高**、周*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嘉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进行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嘉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5月7日作出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中征收社会抚养费167926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