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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限公司与长兴县规划局二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长兴县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湖浔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长兴**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和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长兴**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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