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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管理局与李**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交运罚字(2014)第33052251201400017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李*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长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4年1月8日作出长交运罚字(2014)第3305225120140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李*罚款人民币15000元。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1日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于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长交运罚字(2014)第33052251201400017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李*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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