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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护局与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兴**护局于2014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环罚字(2014)35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卢**履行罚款人民币12464元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长兴**护局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长环罚字(2014)3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卢**经营的喷水织机厂污水沟未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导致未经处理的喷水织机污水从污水沟缝隙内渗漏到车间西南侧的水沟内,最终排到农田水渠,经长兴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外排污水检测化学需氧量达2120mg/l,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湖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卢**罚款人民币12464元。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6日当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卢**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护局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长环罚(2014)35号行政决定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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