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解**、朱**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长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度长计生征字第287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人解志强征收社会抚养费153906元,对被申请人朱*征收社会抚养费153906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长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年度长计生征字第287号行政征收决定,并于2014年7月28日送达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解志强、朱**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各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53906元的义务。2014年9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解志强、朱*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人解志强、朱*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长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年度长计生征字第2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对被申请人解志强征收社会抚养费153906元,滞纳金615元;对被申请人朱*征收社会抚养费153906元,滞纳金615元的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