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与长兴起**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强制执行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关于责令限期缴纳矿山治理备用金的决定》中,长兴**限公司应补缴矿山治理备用金25.8272万元的申请。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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