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强制执行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关于责令限期缴纳矿山治理备用金的决定》中,长兴吴**限公司应补缴矿山治理备用金81.474万元的申请。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长兴**管理局与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长兴**源局与长兴**民石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长兴**源局与长兴县槐坎石山岗石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长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叶**、金**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长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解**、朱**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长兴**管理局与覃正学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长兴**护局与长兴冠宏**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长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袁**、韦**裁定书
浙江**家税务局、浙江**家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与长兴鑫**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与长兴起**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