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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浔区分局与南浔和孚联山水泥砖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浔区分局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浔土资监罚(2015)12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南浔和孚联山水泥砖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1月擅自占用和孚镇新胜村集体土地86平方米(未利用地)建造职工宿舍,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6平方米土地;二、责令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86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21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州市**浔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被申请执行人南浔和孚联山水泥砖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湖州市**浔区分局2014年1月12日作出的浔土资监罚(2015)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项、第二项由和孚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三项由本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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