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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监督管理局与马会青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浔食药餐行罚(2014)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南浔**学校自2010年9月起开始招生,目前有867名学生,每日中午给学生提供午餐,午餐均是从菜场购置食材后在学校食堂内加工,从业人员吕**、王**、王**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浔**学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责令改正;3、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浔食药餐行罚(2014)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被执行人马会青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浔食药餐行罚(2014)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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