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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区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浔区分局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浔土资监罚(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南**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1月擅自占用南浔经济开发区江蒋漾村集体土地1600平方米(园地)建造厂房,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00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85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三、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32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5月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仅履行罚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被执行人南**村民委员会未全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湖州市**浔区分局2014年2月21日作出浔土资监罚(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二项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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