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州市南浔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4月9日作出浔城执法罚字(2014)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3日15时13分巡查时,发现被申请执行人胡**未经湖州市南浔区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占用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常增路西侧联谊皮件厂1号楼4号欧派电动车店面门前人行道经营及维修电动车,占用面积19平方米,被申请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被执行人将占道电动车清理至店内,保持道路整洁,并处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被执行人胡**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4月9日作出浔城执法罚字(2014)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