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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区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8)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浔区分局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浔土资监罚(2013)6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湖州弘**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2年11月擅自占用双林镇坞仁村集体土地156平方米(园地)建造厂房,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6平方米土地;二、责令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12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39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8月1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湖州市**浔区分局2013年5月10日作出浔土资监罚(2013)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二项由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第三项由湖州**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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